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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名词解释,能否质疑公证书的真实性

admin2024-01-0510

什么是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名词解释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译为“普通”,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后扩大到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3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英美法系中存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两大支流,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能否质疑公证书的真实性

不能。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无可辩驳,但由于各国对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做出了不同的安排,导致公证文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证据效力。英美法系的公证制度侧重形式证明,只对公证申请人在文书上的签名负责,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证书在诉讼中只能作为一般证据使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员要对公证事项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其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远远大于虚假性,从而使公证书的效力无可辩驳。

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同点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两大法系对著作权保护的差异

在知识产权的文章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版权和著作权同时出现,有时二者混用,那么,著作权和版权是一样的吗?它们有区别吗?

在我国,法律上的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没有区别。但在学术上,或其他领域内使用,二者在意义上可以有不同。如,有人认为版权的保护范围要比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小,等等。下面,我们就主要从词源上来看二者的区别。

“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从 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 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 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 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right)。

与 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 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 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从日本“借鉴”过来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国法律体系,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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