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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2024-01-051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庭审制度区别

一、代表国家不同: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日本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二、源自不同: 1、大陆法系: 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 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政策的区别

18、19世纪,对于经典的大陆、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独有特色。

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英美法最早起源于民族习惯,英美法发展的过程是归纳式的,这一点与大陆法系通过建立理论体系的推理式思维相比,更强调社会成员的参与。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英美法与大陆法开始互相融合,虽然区别仍旧明显,但是两大法系已经不是过去的在许多方面截然相对了。比如英国自1997年以来政府不断推动的宪法成文化,比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加强法院判例在司法体系内的地位等。其中陪审团制度也是如此。就我个人了解,德国很早就引进了陪审团制度。不过仍需看到的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交汇影响。现在许多大陆法国家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学习都产生了许多问题。

法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法系划分标准有多种,但现行最主要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是否制定成文的法典,将其划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Law是什么意思英语

law意思就是法、法律、法规、制定法、法则。

其内涵最为广泛,从广义上说,law可以表示立法机构制定通过的单部法律或法规,是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criminal law《刑法》、property law《物权法》等。

从狭义上说,它两层含义

首先,是与英美法系成文法相对应的判例法(case law),法官通过遵循先例(precedent)来解决新的案件。

其次,与衡平法(equity)相对应的普通法(common law)。

它的意思是(针对某项罪行、协议等的一条)法律;法规;法学;法律机构;规则;良好行为的准则;规律;定律。它的造句如下:

The new law was introduced in 1991.

1. 法律。

law: [lɔː] 

名词的意思是:法律(体系);法令,法规;规律,法则,定律;法学,法律学;司法界等

例:

Jane is studying law.

简正在学习法律。

2. 习语:above the law(凌驾于法律之)

He accuses the government of wanting to be above the law.

他谴责政府想凌驾于法律之上。

习语:by law(根据法律)

By law all restaurants must display their prices outside.

根据法律所有饭店必须在外面亮出他们的价目。

law英 [lɔː] 美 [lɔ] n. 法律;规律;法治;法学;诉讼;司法界vi. 起诉;控告vt. 控告;对…起诉n. (Law)人名;(东南亚国家华语)刘;(英、缅、柬)劳

law

英音: [lɔ:] 美音: [lɔ:]

名词

1.不可数名词:法律(体系)

2.不可数名词:法规

3.可数名词:(针对某项罪行、协议等的一条)法律,法规

4.不可数名词:法学,法律学,律师业

5.法律机构

6.可数名词:规则,规章,条例

7.可数名词:良好行为的准则,(某地或某场合下的)行为规范

8.可数名词:规律,法则,原理

9.可数名词:定律

三大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有人称 普遍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common law family.

2.法律渊源只是两者本质区别的一个表现,绝非内核。如,美国的成文法典同样卷帙浩繁,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梅里曼语),大名鼎鼎的统一商法典如是、反过来,德国私法同样受判例实践的强大影响(福克斯语)。而且此处的判例实则指的是从一个个具体判例中抽象出来的 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绝不是判例本身。因为是法官写的判决书,故有 法官造法 的说法。

3.核心特质

庞德:普通法系更擅长解决单个的实际纠纷、大陆法系更青睐抽象体系的建构。

4.我的理解: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其实是两种文明状态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创造方式和认同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实践,用于解决实际纠纷,所以法官的意义重大。背后的法哲学思想是实用主义。承认社会是多元的,不认为谁会掌握绝对真理,一切意见在思想市场中检验。

大陆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扬,德国人给法律注入严谨的理性主义风格,意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世界。背后的思想就是法教义学了。所以法学和法学家对于大陆法系意义重大,而法官显得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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