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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工处主要负责些什么事情,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

admin2024-01-302

大学学工处主要负责些什么事情

学生工作部(处)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有关学生工作的部署和决定;负责制定全校学生思想教育、管理与学风建设的实施规划。

    2.负责指导、协调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类学生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维护校园安定稳定。

    3.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开展学生公寓的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公寓育人功能。

4.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惩工作,做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等的评审、表彰工作;负责学生的政审、鉴定工作。

    5.负责学生“奖、贷、助、补、减、借、勤”资助体系的建设与实施;负责勤工中心的管理,组织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搭建勤工实践平台。

    6.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咨询、干预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

    7.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辅导员的选聘、培养、管理、考核和发展等工作,指导辅导员协会和班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和工作考核。

    8.统筹易班网建设、学生网络文化建设,负责学工网站、学工媒体平台建设,建立和维护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系统化、信息化、现代化。

9.负责校方责任险、学生医疗保险、学生平安团体险的参保工作,做好有关学生医保费用结算及理赔手续等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办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10.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离校有关手续及档案转递等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选调和大学生村官工作。

11.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做好创业资助项目的申报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工作。

12.做好学生干部队伍的选聘、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13.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大学学工处是学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部门,负责广泛的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学生事务管理:负责学生社会工作、学业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创新创业、德育教育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2. 心理健康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学生缓解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心理压力。

3. 学生就业指导:组织、协调和开展学生就业工作,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实习、招聘等服务。

4. 奖贷助学:负责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和管理等工作,同时承办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困难帮扶工作。

5. 学生管理:负责维护学生的校园生活秩序,管理学生社团和组织,管理学生公寓和各类学生活动。

6. 职业素养培养:推动职业素养教育,提高学生职业素养水平,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

总的来说,学工处是学校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部门,为学生提供全面、到位、优质的服务,并为学校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保障。

            学工处是指在高校或省级教育部门中设置的主要负责学生事务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的领导下,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增强凝聚力,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日常工作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校风校纪的监督检查工作;

做好宿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团支部、学生会、社团的建设指导工作等。

1. 学生管理:负责学生的招生、入学、注册、调配和毕业等安排。

2. 学生发展:负责学生的指导、培养和发展计划。

3. 学术支持:为学生提供学术支持。

4. 社团管理:管理学生社团的招生、管理和审核工作,促进学生社团的发展。

5. 安全管理:负责学生的安全事务,如应对紧急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等。

6. 交流合作:负责大学与国内外其他高校和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学生提供国际化机会。

7. 其他:协助学校领导开展相关工作,如校园文化建设、学术大会组织等。

大学学工处主要负责:

1、做好本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解决学生思想问题。 

2、制定学院有关学生管理,招生、毕业就业,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团组织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各系(部)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向各系(部)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负责系(部)团员注册及全校团员信息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4、负责全院招生、毕业生就业信息和收集及发布,就业推荐及指导,就业计划和就业方案的汇总、上报工作及纺织业派遣、改派等工作。  

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地下水管理与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负责,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严控开采,防治污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因违法开采、开采不当造成地下水损害、污染,或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众参与和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对在管理和保护地下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 国家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宣传教育。

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部署健全医保制度体系,更好满足群众就医用药需求;通过《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强化地下水资源节约与保护。[1]

内容介绍

草案强调坚持节水优先,明确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确定合理提高地下水水资源税费标准。草案明确了部门和地方监管职责。要求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取用禁止开采区地下水,禁止在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禁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草案对严格惩处违法违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1]

本文链接:https://www.yjedu.net.cn/235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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