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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学校毕业证样本(烟台经济学校毕业证样本图片)

admin2024-04-161

文章目录:

  1. 大专毕业证书长啥样
  2. 烟台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是什么样的?
  3. 求烟台第一职业中专(烟台经济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最新详细。

一、大专毕业证书长啥样

关于大专毕业证书长啥样如下:

大专毕业证是学生在完成指定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后,由学校颁发的证书。它代表了大专教育的毕业标准,也是学生进入职场或继续深造的敲门砖。本文将介绍大专毕业证的样子及其相关事项。

首先,大专毕业证通常由学校自行设计制作,其外观一般比较简约大方。毕业证的尺寸一般为24.1×14.2厘米,采用硬质材料,

封面颜色

通常为浅蓝色或白色,显得庄重而正式。在证书正面上方,会印有学校的校徽和名称,下方则注明“毕业证书”四个大字。内页包含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果和学校公章等重要内容。

在颁发大专毕业证之前,学生需要满足学校的毕业要求,如学分、课程通过、实践活动等。同时,学校会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毕业标准。

申请毕业证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学籍档案、学业成绩单等。颁发毕业证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7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安排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

大专毕业证是学生的重要资产,应当妥善保管。毕业证书需要保持清洁,避免水渍、油渍等污染。

此外,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发。补发证书的具体流程和费用可能因学校而异,需要咨询学校相关部门了解详情。

总结

大专毕业证是学生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的证书,代表了大专教育的毕业标准。毕业证采用统一规格设计制作,包含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和学校公章等重要内容。

申请毕业证需要满足学校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学生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发。

此外,大专毕业证作为求职或升学时的证明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它可以证明学生在大专学习期间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是用人单位或升学院校评价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因此,学生在学习期间应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大专毕业证作为学生学习成果的证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介绍了大专毕业证的样子、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保管自己的毕业证书,为其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烟台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是什么样的?

烟台职业学院的毕业文凭一般是大专,也有本科,属于普通高等学校。烟台职业学院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是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

学校始建于1946年;2001年,烟台职工大学、烟台工业学校、山东省轻工业经济管理学校、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合并升格为烟台职业学院;2002年,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并入;2005年,烟台教育学院、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烟台分校)并入。

科研成果

2012年,完成企业横向课题4项,共获得6万元研究费用。省级科研成果获奖1项,烟台市科研成果获奖19项。获得专利授权52项。2013年,省级科研课题结题14项,烟台市科研课题结题3项;省级科研成果获奖2项,烟台市科研成果获奖35项。

2014年,省级科研课题结题9项;省级科研成果获奖3项,烟台市科研成果获奖16项。在省市级立项课题44项,其中横向课题31项,获专利授权61项,获各类科研奖励23项;立项山东省科技厅带资项目和烟台市科技项目各1项,立项市“十三五”规划重大课题1项。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烟台职业学院

三、求烟台第一职业中专(烟台经济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最新详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

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2

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

保障基

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

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

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基本信息;

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

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

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

不能如期

报到,

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

应当注销其学籍,

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

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

秋两季注册,

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4

20

(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11

20

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

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

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

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

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

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

份分别注册学籍,

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

生学籍。

2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

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基本学制以

3

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

1

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

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学习时间原则上

3

6

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

1

3

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

提前毕

业一般不超过

1

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

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

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

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学校同意,

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不予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

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

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

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

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

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

(含注册毕业学生)

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

主要包括学生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

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

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

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

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

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审批后,

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

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

考查不合格,

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

补考次数和时间由

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

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

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

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

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

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

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

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

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教

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4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

经本人申请,

学校

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考核成绩

(含实习)

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

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

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

补办

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

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报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链接:https://www.yjedu.net.cn/262013.html

烟台经济学校毕业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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