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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1、正常死亡:原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证明。
2、非正常死亡:原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遗失声明(死亡证遗失的),近亲属身份证(各一份)。
提出申请,公民拿着以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政室办理,民警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民警签字即可办理,到指定地点领取。
1、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内办理。
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3、办理费用:不收费。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需要补办死亡证明,请按照上述流程和材料进行办理,请注意办理时间、地点和费用,以确保顺利完成手续,如有疑问,可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