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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证件补办法律规定
1、为了规范遗失证件补办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遗失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涉及公民个人身份证明的证件。
3、公民遗失证件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失,并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1、公民遗失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遗失地公安机关报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有关部门收到报失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公民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有关部门报失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失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特殊情况下提供上门服务。
4、补办证件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和证件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补办证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补办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1、补办证件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补办期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遗失证件补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补办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2、公民在补办证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或者冒充他人身份证明等违法行为。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制度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是关于遗失证件补办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