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2)符合服务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应聘英语、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师的,原则上要求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岗位学科一致。具体岗位学历、专业等要求由设岗县区负责设定;
(3)取得相应层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4)身体条件符合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规定,并能够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5)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志愿服务农村基础教育
云南教师编制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岗的考生一般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高中教师岗的考生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5年6月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历者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要求;
(4)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先上岗、再考证。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本次专项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招聘单位与“先上岗、再考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在1年的试用期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否则按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云南省招考小学教师资对学历的第一要求就是专科,所以持有专科毕业证的在云南可以报考小学资格证。20多年前初中毕业可以到小学当代课老师,为了录取更多高学历的老师,限制条件在逐渐的提高,在云南经济较为发展的地区,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才可以报考小学教师岗位。
一、省内户籍的社会考生,需携带的资料: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是学信网相关资料)。
二、居住地在某省的考生,需携带的资料: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是学信网相关资料)。
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三年级及以上考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需携带下列资料: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复印件。考生本人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答: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是:
首先师德师风一定要过硬,其次是学历要达标,若在高级中学任教,必须是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若要晋升职称,必须有到乡镇(村)一级的学校锻炼一年(含一年)的经历,否则是不能评审晋升的职称的。
如果是自考,自考学位申请要求:
平均各科成绩70分以上,论文成绩75分以上,英语三级。
自考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得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主考院校对学位授予有自己规定。
云南师范大学是一所知名的高等学府,拥有严格的学位证书要求。首先,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且要通过专业课程考试。此外,学生还需要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过专家组评审。通过这些要求的学子将可以获得云南师范大学的学位证书。
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1.5;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1.5者;
(三)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部)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学部)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重修、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学部)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学部)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学部)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将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的有关情况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学部)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对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